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村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叁點貳伍公克、包裝重壹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三二號被告謝金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因與前案執行同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處分,屬同次施用毒品之犯行)。該案扣案之海洛因三包(淨重三點二五公克、包裝重一點四一公克,聲請書誤載淨重為三點二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