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О號
具保人 黃莊月紅
黃雅菁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一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七九、一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莊月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黃雅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黃莊月紅繳納現金(刑保字第八九00二0一五號)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黃雅菁繳納現金(刑保字第八九00四九六八號)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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