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34號原告乙○○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16日下午3時正,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