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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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國鐘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4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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