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被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57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6755+389359)+起訴前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38956.62+督促程序費用500=495570.6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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