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1號

原告 李蘅泰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2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98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70,09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3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361,228元」,合計對原告執行之金額為531,3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此亦為原告排除強制執行程序可獲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1,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債權總類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70,098元

利息

361,228元。

註:被告請求本金170,098元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3計算之利息部分,因該利息起算日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故金額為0。

合計

531,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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