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
原告 廖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
原告 廖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