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37號

原告 廖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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