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趙榮光
代 理 人 廖信憲 律師
相 對 人 五色豊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本文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53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
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歷
審查詢問表(重審)、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各乙紙以為
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