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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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記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志
       滕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7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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