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林季蓉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業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
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0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