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9號聲請人 白笑 聲請人 白美卿 聲請人 白振陽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白長源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順位繼承人孫及外孫子女、第四順位繼承人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被繼承人白長源之父即第二順位繼承人 白添丁 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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