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48號聲請人 張哲 聲請人 龔傅秀英 聲請人 張泳杰 聲請人 張泳鴻 兼上一人之代理人 張霞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張泳鋒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泳鋒第二順位繼承人 張信揚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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