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晨翔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參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22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蘇晨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8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0.34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白色結晶物1包,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34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2月2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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