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81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NGHIA(中文姓名: 阮文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0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想聲請交保等語。
二、被告NGUYENVANNGHI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刑責之重,若將來成罪,被告恐面臨重刑,且被告係逃逸外勞身分,並稱其無固定住居所,堪認其有逃亡之虞,經衡酌被告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司法防禦權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6年8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壬字第83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6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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