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美燕受刑人陳進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錄前因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林美燕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受刑人而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林美燕因受刑人陳進錄強盜案件,於民國105年6月6日依本院所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而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受刑人因而獲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業經本院查明無訛。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