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NGHIA(中文姓名:阮文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854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NGHIA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NGUYENVANNGHI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
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以其刑責之重,若將來成罪,被告恐面臨重刑,且被告係逃逸外勞身分,並稱其無固定住居所,堪認其有逃亡之虞,經衡酌被告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嚴重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保障、司法防禦權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6年8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壬字第83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6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