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