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1號原告 陳泓錂 被告 張雅玲 上列被告因106度易字第11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張雅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15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刑事第八法庭
106年10月12日錄音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3頁),而原告係於106年10月12日15時33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見附民卷第1頁),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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