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 蕭文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桃園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子彤┌──────────────────────────────────────────────────────┐│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邱奕添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106年5月17日│74,200元│JA五六六六一一│││1│││││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