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後,原告等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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