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債權人 盧婉蓉 債務人 陳茂男 債務人 周美玲 債務人 蔣佩穎 債務人 蔣昆霖 債務人 周美麗
一、債務人陳茂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美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蔣佩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蔣昆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周美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上述債務人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