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宋明德
被   告  黃慶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順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