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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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六一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九日中警分刑字第
一五七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間之某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底之某日止。
(二)地點:在台中市「蓮美賓館」等處。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實得代價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自白。
(二)經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晚間八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 貝多芬 旅館」九○三號室查獲。
(三)同案查獲之 黃秀梅 警訊供詞,及扣案之保險套一個、潤滑劑一瓶與潤滑液吸管
一支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