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鄭皓 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
、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血液
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一九一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九
五毫克),仍執意駕駛機車,於轉彎時撞及鄭皓所駕之自小客車肇事,其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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