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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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
為累犯,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及被告尿液係
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自行檢驗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該分局初步鑑驗報
告單(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反液檢定書)附
卷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四十一條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