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8號原審原告 魏金釵 即蕭魏金釵訴訟 蕭美惠 代理人1樓再審被告 劉素秋 劉宏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