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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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8號原審原告 魏金釵 即蕭魏金釵訴訟 蕭美惠 代理人1樓再審被告 劉素秋
劉宏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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