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彥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0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