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154號聲請人 林英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琬 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簡琬𨧤或 簡琬錞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