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王聖翔 被上訴人 湯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623元(按起訴時本件爭訟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計算,即[45,702×3,848×56/10000]+659,800=1,644,623.2,元以下四捨五入,見調字卷第2、4、51頁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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