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被告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立根 被告 盧鐘雄
陳呂華娟 呂華苑 呂榮鑑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901,8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6,3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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