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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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76號原告 陳春英 被告 林黃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