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