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2,9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繳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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