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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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235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11日上午09時3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