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1日下午3時11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陸拾
  貳元整,及其中肆萬玖仟零壹元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