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9月11日下午3時11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陸拾
貳元整,及其中肆萬玖仟零壹元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