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給付
薪資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肆
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原告所繳壹仟柒佰柒拾元後,尚欠柒佰柒
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