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給付
薪資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肆
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原告所繳壹仟柒佰柒拾元後,尚欠柒佰柒
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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