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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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2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係夫妻關係,而被告乙○○亦知悉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詎被告甲○○、乙○○竟各基於通姦及相姦之接續犯意,從民國97年11月
29日起至99年2月13日為止之期間內,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鄉○○路1段379號3樓之天堂鳥汽車旅館房間內、被告乙○○位於臺北縣○○鎮○○路○○號7樓住處或臺北縣瑞芳鎮九份山區等地,接連發生性行為多次,因認被告甲○○、乙○○各涉犯刑法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涉通姦、相姦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分別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罪、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已與被告甲○○、乙○○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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