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許」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按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聲請人父親 朱鎰良 於91年3月22日即死亡,聲請人自幼均由母親乙○○獨力扶養長大,聲請人與父親家族親友均無來往,為此,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姓氏從母姓「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問:你今年幾歲?)我今年12歲」、「(問:你對爸爸有印象嗎?)有一點點。爸爸是在我4歲的時候過世的」、「(問:這些年都是誰在扶養你的?)都是媽媽」、「(問:爸爸那邊的親友有無跟你聯絡?)沒有」、「(問:你是否有意願要把甲○○改成 許珮瑄 嗎?)我願意」,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各1件為憑,復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到庭陳稱:「小孩子的父親過世很多年了,而且與爸爸那邊的親友都沒有聯絡了,這幾年都是我在扶養小孩,父親那邊的親友都不曾關心過小孩,當初小孩父親過世以後,也約定好小孩子由我來扶養,雙方的關係就中斷了,所以現在也完全不知道他們住那裡」等語,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之父親於聲請人4歲時即已死亡,聲請人自幼均由母親獨力扶養照顧,聲請人與其父親家族親友亦均無來往,可認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