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