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3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6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載明本件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須載明是請求清償借款或給付票款)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