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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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9年3月26日以99年度板簡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
聲請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陸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