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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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即 甲○○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請求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月12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