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57號聲請人華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貨款、票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厚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共積欠聲請人13,614,168元,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2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659-130│建│67.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25│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2層樓房│35│52│12│10│平│全部│││96│民生里民治路│營市新營│加強磚造│.6│.8│.0│0.│方│││││140巷11號│段659-13││0│0│0│40│公││││││0地號││││││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