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金豐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聰敏 即長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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