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2號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相對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聲請人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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