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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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劉海昌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十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亦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