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志祥選任辯護人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被告 林銳治
黃僅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 律師
邱基峻律師賴柏宏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684、15940、16889、20145、21561),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一、甲○○共同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3所示之手機沒收。
二、丁○○共同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參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手機沒收。
三、庚○○共同犯藏匿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手機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緣 陳威廷 (綽號「 老威 」,另案通緝中,俟到案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間積欠 史忠誠 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之賭債,史忠誠乃向陳威廷索討,引發陳威廷之不滿,竟先基於非法持有自動步槍及手槍之犯意,於108年5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自動步槍1支及手槍1支(均未扣案)而非法持有之。陳威廷再與李○泰(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8年度少調字第1059號發布協尋),先於108年5月17日10時23分許,由陳威廷出面向佳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下稱佳林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甲車)、李○泰擔任保證人,然後將之停放在臺中市清水區鰲峰里第一公墓;再於同日14時20分許,由陳威廷出面向直航聯合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下稱直航公司)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乙車)、李○泰擔任保證人,然後於同日17時40分許借住於不知情之友人 陳人瑋 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4樓之2之住處。陳威廷再於同日21時,以通訊軟體Facetime聯絡史忠誠,佯稱翌日(18日)11時許在「風大茶館」(址設:臺中市○○區○○路○○○號)見面談判賭債償還事宜,史忠誠不疑有他,乃偕同友人 陳尹鈞 、 吳立揚 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友人 張維宸 、 陳仕懷 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11時29分許到達風大茶館。到達後,史忠誠及吳立揚進入風大茶館等候陳威廷,張維宸、陳仕懷及陳尹鈞則留在車上等候。陳威廷與李○泰則於同日11時55分許駕駛乙車到達風大茶館後,明知以槍枝對人直接掃射將造成他人喪命以及造成其他在場人有喪命之虞,仍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由陳威廷持自動步槍1支朝風大茶館內之史忠誠掃射多槍、李○泰則持手槍開了2槍以威嚇史忠誠之同行友人,因而造成史忠誠受有21處槍彈傷,經送往 光田 綜合醫院 沙鹿 院區急救,仍因心臟破裂出血、左側氣血胸和失血過多,而於同日12時16分不治。至當時亦在風大茶館內用餐之丙○○、己○○夫妻亦因而受到子彈擊傷,幸丙○○僅受有左側上臂及左側前臂表淺傷口併異物留存、左側大腿刺傷併異物留存、腹壁表淺性損傷、右側手肘表淺性損傷等傷害;己○○僅受有右前胸壁及右肩槍傷之傷害,而未生死亡之結果。陳威廷與李○泰行兇後,旋即駕駛乙車前往臺中市清水區鰲峰里第一公墓,並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犯意聯絡,將乙車放火燒燬後,駕駛預先藏放於該處之甲車逃逸至苗栗縣後龍鎮田厝161號旁,再共同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犯意聯絡,將甲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放火燒燬後,搭乘計程車於同日12時56分到達苗栗高鐵站,再搭乘高鐵於同日13時47分許到達臺北火車站地下街,然後搭乘客運於同日18時4分許到達嘉義交通轉運中心(址設:嘉義縣○區○○路○號),再於同日18時21分許至嘉義火車站搭乘火車,於同日20時許抵達高雄火車站。
然後搭乘計程車於同日21時26分許到達富都大旅社(址設:
高雄市○○區○○路○○○號),再於該處換乘計程車,於同日21時52分許到達萬惠宮(址設:屏東縣○○鄉○○路○○○○號)。
二、陳威廷於行兇前,因恐犯案遭逮,即先行委託 陳添丁 (綽號「丁兄」,另案通緝中,俟到案另行審結)及 柯茗言 (綽號「祥哥」,俟到案另行審結)安排其2人偷渡出境。陳添丁、柯茗言與 温俊龍 、 陳耀文 、買 聖義 (該3人均另行審結)遂共同基於在港口非法利用船舶載送人至他國、藏匿人犯及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添丁於108年5月中旬某日,央請温俊龍透過不知情之 羅強飛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與陳耀文聯繫,3人約在「大東港釣蝦場」(址設:屏東縣○○鎮○○路○○○○號)見面,約定以每人80萬元(神州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雄漢 〈起訴書誤為 劉雄飛 〉分得72萬元〈起訴書誤為70萬元〉、漁船船長 買聖義 分得5萬元、中介陳耀文分得3萬元〈起訴書誤為5萬元〉)、偽造之船員證每本3萬元、3人(陳威廷、李○泰及柯茗言)共249萬元之價格,安排於108年5月24日坐買聖義之 嘉順財 36號漁船偷渡至越南。
三、
(一)陳添丁並另於108年5月16日某時,在屏東縣○○鄉○○○路○○○巷○號之1不知情之 李季樺 經營之保成汽車修配廠,將2支具有防止通訊監察功能之Encrochat手機(如附表二編號編號11及43所示)交予庚○○(綽號「 阿智 」),請其再轉交予丁○○(原名 林郁怡 )(綽號「比基」)及「綠芳水岸」民宿(址設:屏東縣○○鎮○○街○○○號)負責人甲○○,而之前陳添丁亦已給予庚○○Encrochat手機1支(如附表二編號編號13所示),作為接應陳威廷及李○泰時聯繫之用,庚○○、丁○○及甲○○亦因此而與陳添丁等5人有藏匿人犯之犯意聯絡。
(二)陳威廷與李○泰於108年5月18日21時52分許搭乘計程車到達萬惠宮後,即步行至屏東縣○○鄉○○○路○○○巷○號之1之保成汽車修配廠,陳添丁乃以Encrochat手機通知甲○○前去接人。甲○○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同日23時20分許將陳威廷與李○ 泰載 至「綠芳水岸」民宿,並入住501號房。至108年5月21日19時30分許,甲○○又接獲陳添丁之通知,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屏東縣東港鎮南平里某龍蝦養殖場外,由同樣接獲陳添丁通知之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21時38分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屏東縣○○鄉○○路○○巷○○號之不知情之 林翊帆 經營之藝品店外,再由同樣接獲陳添丁通知之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翌日(22日)1時40分許,由陳添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前引路,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省道88號快速道路萬大橋上,再由其他不詳之成年人於108年(起訴書誤為109年)5月22日2時10分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高雄市○○區○○街○號5樓、柯茗言不知情之姊姊 柯智恩 之租屋處藏匿。
(三) 陳子 桁(另行審結)再至該處帶同陳威廷與李○泰於同日20時許至漢神巨蛋百貨公司購買衣服變裝後,於同日21時37分由不知情之 黃凱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陳治宇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高雄市○○區○○○○道路,再由亦具有藏匿人犯犯意聯絡之 顏啟耘 (綽號「大尾」,另行審結)委託不知情之 柯文勝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22時49分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高雄市○○區○○街○○巷某處,再由顏啟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同日23時41分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高雄市○○區○○○路○○號之國安中山大廈內藏匿。直至108年5月24日6時46分許,顏啟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高雄市仁武區(起訴書誤為鼓山區)霞海東二街,再由 李長正 (另行審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 陳昱儒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8時42分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屏東縣○○鎮○○路與水源一街交岔口,陳耀文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會合,再由買聖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車主為其妻 陳玉芳 ),於同日9時許將陳威廷與李○泰載至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漁港,陳威廷、李○泰與自行前來會合之柯茗言旋即乘坐買聖義駕駛之嘉順財36號漁船偷渡出境,於駛至東經119.30698度、北緯22.20894度之海域時,陳威廷、李○泰與柯茗言再換乘另一艘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仔」之船長所駕駛之不詳船隻前往越南。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員警,
(一)於108年5月23日通知甲○○到案說明,並扣得甲○○所有之IPHONE手機2支、Encrochat手機1支、民宿5月份報表1份。
(二)於108年6月5日12時許在屏東縣東港鎮東濱派出所拘提買聖義到案,扣得買聖義所有之現金25萬4000元、IPHONE手機3支、漁船執照1本、臺灣銀行存摺1本(含金融卡1張)、船員證1本、漁船船員手冊1本、房屋租賃契約5本、中華郵政存摺1本、衛星電話卡1張、大陸電話號碼清單1張、動力小船駕駛執照1張、衛星電話號碼紙條3張、嘉順財36號漁船1艘(責付保管)。
(三)於108年6月5日10時50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拘提陳耀文到案,扣得偽造之陳威廷及李○泰等人漁船船員手冊共4本、筆記聯絡本2本、便條紙8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1張、衛星電話1支、IPHONE手機5支、遠傳SIM卡1張。
(四)於108年6月12日22時11分在金門縣○○鄉○○路○○○號(起訴書誤為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113之3號3樓)拘提温俊龍到案。
(五)於108年7月18日20時5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拘提 陳子桁 到案,扣得其所有之IPHONE手機4支、WI-FI行動分享器3臺、綠色短袖上衣1件。
(六)傳喚丁○○、庚○○到案說明,並扣得丁○○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Encrochat手機1支;庚○○所有之IPHONE手機1支、Encrochat手機1支,而悉上情。
貳、本件證據,如附件一及二所示,暨被告甲○○、丁○○及庚○○於本院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之自白。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甲○○、丁○○及庚○○行為後,刑法第164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核被告甲○○、丁○○及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被告甲○○先將陳威廷與李○泰安排住入民宿藏匿,嗣將之載送交由被告丁○○藏匿,係基於同一藏匿人犯犯意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又藏匿人犯罪係侵害國家搜查權,被告甲○○、丁○○及庚○○以一行為藏匿陳威廷與李○泰2人,仍僅成立一罪。
二、核被告甲○○、丁○○及庚○○就所犯藏匿人犯行為與共同被告陳耀文、買聖義、温俊龍、柯茗言、陳添丁、顏啟耘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1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年6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庚○○一再受刑之執行,仍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對先前犯行所處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加重其處罰,以助其徹底改過,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甲○○、丁○○及庚○○知悉共同被告陳威廷與少年李○泰渉犯持有槍枝殺人,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大犯行,竟因受陳添丁之託,以前揭手段藏匿陳威廷與李○泰,以逃避警員之追逮,而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其錯,而有悔意;參以被告3人之素行,被告甲○○自述東港國中畢業,已婚,有三個小孩,分別為2、4、6歲,從事捕魚,月薪約4、5萬,要養太太、小孩,被告丁○○自陳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個小孩,3歲及七個月,在遊藝場工作,月薪約5萬,被告庚○○供述高職肄業,已婚,有一個五歲小孩,目前在賣豬排,收入約4、5萬,賺的錢要養小孩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刑事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甲○○及丁○○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渠等因受朋友之請託,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承認犯罪,態度良好,具有悔意,雖檢察官以渠等係對於渉犯重大刑案之共同被告陳威廷及少年李○泰協助藏匿,影響警方之追緝,認不宜緩刑,惟渠等並非藏匿犯人之主導者,僅係受託而協助其中一小部分藏匿行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惟渠等知悉協助入住民宿及載送他處藏匿之人為犯罪之人,因友人請託仍執意為之,守法觀念顯有不足,且所為已造成一定之危害,為使渠等各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仍應課予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渠等各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期使渠等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本院命被告甲○○及丁○○支付公庫之公益捐,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肆、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如附表二編號43、11及13所示之Encrochat(黑莓)手機,係共同被告陳添丁提供予被告甲○○、丁○○及庚○○使用,作為本案犯罪聯絡使用,業據渠等供明在卷(見14684偵卷第159至160頁;21561偵卷三第513至514頁),渠等對之有事實上處分權,爰依上揭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渠等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至如附表二編號9、10、12及14所示之手機,雖分別係被告甲○○、丁○○及庚○○所有,惟渠等均否認用來與共同被告陳添丁作為本案犯罪聯絡使用,復無證據足證係渠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四、又附表二所示其餘扣案物,部分為被告甲○○、丁○○及庚○○暨共同被告陳耀文等人以外之人所有,亦與被告甲○○、丁○○及庚○○之犯行無關,自不得宣告沒收,部分雖為共同被告陳耀文等人所有,但無證據證明被告甲○○、丁○○及庚○○對之有共同處分權,自亦不得於其3人之罪行項下宣告沒收。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6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論罪本刊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一(證據清單):
壹、供述證據【被告部分】
被告甲○○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1(21561偵卷一第463至466頁)㈡108年5月23日警詢2(21561偵卷一第469至472頁)㈢108年5月24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473至475頁)㈣108年5月24日偵訊(14684偵卷第127至128頁)㈤108年5月25日警詢1(21561偵卷一第477至481頁)㈥108年5月25日警詢2(21561偵卷一第483至485頁)㈦108年5月25日警詢3(21561偵卷一第487至493頁)㈧108年5月25日警詢4(21561偵卷一第503至507頁)㈨108年7月31日偵訊(14684偵卷第159至160頁)㈩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16、318頁)被告陳耀文
㈠108年6月5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9至12頁)㈡108年6月6日警詢1(21561偵卷二第13至17頁)㈢108年6月6日警詢2(21561偵卷二第25至32頁)㈣108年6月6日偵訊【具結】(15940偵卷一第173至175頁)㈤108年6月6日羈押訊問(434聲羈卷第13至14頁)㈥108年6月14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39至47頁)㈦108年6月14日偵訊(15940偵卷一第307至308頁)㈧108年7月18日偵訊(15940偵卷二第5至7頁)㈨108年7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63至66頁)㈩108年7月23日偵訊(15940偵卷二第33頁)被告買聖義
㈠108年6月5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89至94頁)㈡108年6月6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109至112頁)㈢108年6月6日偵訊【具結】(15940偵卷一第167至169頁)㈣108年6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125至130頁)被告 溫俊龍
㈠108年6月12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41至242頁)㈡108年6月13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45至249頁)㈢108年6月13日偵訊【具結】(16889偵卷第109至111頁)被告陳子桁
㈠108年7月5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285至303頁)㈡108年7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319至321頁)㈢108年7月19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331至340頁)㈣108年7月19日偵訊【具結】(20145偵卷第101至104頁)㈤108年7月19日羈押訊問(558聲羈卷第22至24頁)被告李長正
㈠109年9月2日警詢(本院卷第167至174頁)㈡109年9月2日偵訊(本院卷第221至224頁)被告丁○○(原名林郁怡)
㈠108年5月25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523至545頁)㈡108年6月18日偵訊(21561偵卷三第513至514頁)㈢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16、318頁)被告庚○○
㈠108年5月25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589至593頁)㈡108年6月18日偵訊(21561偵卷三第513至514頁)㈢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本院卷一第316、318頁)【證人部分】
證人陳昱儒(李長正駕駛之APG-2233車輛平常使用人)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373至377頁)㈡108年6月11日偵訊【具結】(16889偵卷第261至263頁)證人陳治宇(黃凱隆駕駛之AFY-8916車輛平常使用人)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405至409頁)㈡108年6月11日偵訊【具結】(16889偵卷第347至348頁)證人柯文勝(駕駛之AWC-1535車輛)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21561偵卷一第433至441頁)㈡108年6月11日偵訊【具結】(16889偵卷第303至305頁)證人羅強飛(引薦陳添丁與陳耀文認識)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179至183頁)㈡108年6月12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185至197頁)㈢108年6月12日偵訊(16889偵卷第189至191頁)告訴人乙○○(被害人史忠誠父親)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65至271頁)㈡108年5月19日偵訊(相驗卷第47至49頁)㈢108年5月21日偵訊(相驗卷第53頁)告訴人丙○○
㈠108年5月19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85至286頁)告訴人己○○
㈠108年5月19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89至290頁)證人 林政鋒 (RBJ-5350號車輛租車公司員工)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295至297頁)證人 陳家凱 (AUQ-6709號車輛租車公司員工)
㈠108年5月27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325至327頁)證人 李武諭 (目擊汽車燒毀)
㈠108年5月18日消防局談話筆錄(21561偵卷二第345至346
頁)證人黃凱隆(駕駛之AFY-8916車輛)
㈠108年5月27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351至359頁)證人 李彥勳 (陳子桁駕駛之AWC-2669車輛使用人)
㈠108年6月27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403至406頁)證人 李家賢 (李彥勳哥哥,AWC-2669車輛所有人)
㈠108年6月27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425至426頁)證人柯智恩(柯茗言姐姐)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429至433頁)證人李季樺(柯茗言出入之汽車修配廠老闆)
㈠108年5月25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455至457頁)證人林翊帆(陳添丁出入之藝品店老闆)
㈠108年5月25日警詢1(21561偵卷二第479至487頁)㈡108年5月25日警詢2(21561偵卷二第507至509頁)證人 孔志仲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1(21561偵卷二第521至525頁)㈡108年5月23日警詢2(21561偵卷二第527至531頁)㈢108年5月23日警詢3(21561偵卷二第533至535頁)證人 許育群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553至556頁)證人 陳誼真 (被告甲○○配偶)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565至569頁)證人 高麗琳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二第585至590頁)證人 潘亭軒 (綠芳水岸民宿櫃臺兼會計)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3至7頁)證人 宋婕寧 (綠芳水岸民宿櫃臺兼會計)
㈠108年5月24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33至35頁)證人 阮俊祥 (108年5月25日隨船之人)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1(21561偵卷三第51至55頁)㈡108年6月11日警詢2(21561偵卷三第57至58頁)證人 劉秀足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1(21561偵卷三第85至87頁)㈡108年6月11日警詢2(21561偵卷三第89至90頁)㈢108年6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09至117頁)㈣108年12月19日偵訊【具結】(15940偵卷二第71至72頁)證人KASIR(108年5月24日隨船之人)
㈠108年6月5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43至145頁)證人WIBOWO(108年5月24日隨船之人)
㈠108年6月5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53至154頁)證人陳仕懷(史忠誠在場友人)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69至170頁)㈡108年5月21日偵訊【具結】(14684偵卷第220至222頁)證人吳立揚(史忠誠在場友人)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85至189頁)㈡108年5月21日偵訊【具結】(14684偵卷第219至220、223
頁)證人陳尹鈞(史忠誠在場友人)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197至200頁)㈡108年5月21日偵訊【具結】(14684偵卷第222至223頁)證人張維宸(陳仕懷在場友人)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03至205頁)㈡108年5月21日偵訊【具結】(14684偵卷第223頁)證人 林明勳 (陳威廷母親)
㈠108年5月18日警詢1(21561偵卷三第209至210頁)㈡108年5月18日警詢2(21561偵卷三第215至216頁)㈢108年5月23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19頁)㈣108年6月12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23至224頁)證人 許汝偲 (少年李○泰母親)
㈠108年5月19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39至241頁)㈡108年5月21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55至257頁)㈢108年6月12日警詢(21561偵卷三第259至260頁)證人 呂文賢 (RBJ-5350車輛出租公司人員)
㈠108年5月18日消防局談話筆錄(21561偵卷三第293至294
頁)告訴代理人 黃博凱
㈠108年10月15日偵訊(21561偵卷三第493頁)證人 柯文榮 (AWC-1535車輛車主伯父)
㈠108年6月11日警詢(15940偵卷一第227至228頁)證人 許德隆 (借BAA-1718車輛予被告甲○○之人)
㈠108年5月23日警詢(14684偵卷第107至108頁)告訴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丙○○、己○○】
㈠108年11月21日偵訊(9449他卷第19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08年度偵字第21561號卷一(21561偵卷一)㈠蒐證照片
1.108年5月2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07至310頁)㈡被告陳子桁遭查扣手機蒐證照片
1.LINE聯絡人「祥」對話紀錄(第311頁)
2.微信聯絡人「三姐」對話紀錄(第313至317頁)
3.完美資訊群組對話紀錄(第349至352頁)
4.與公司-會計對話紀錄(第352至353頁)
5.與 小瑋 對話紀錄(第353至357頁)
6.與高雄-彥勳對話紀錄(第357頁)
7.與福財神群組對話(第358頁)
8.手機備忘錄(第359至364頁)
9.與「黑」對話紀錄(第365頁)
10.與臺中-元宵對話紀錄(第365頁)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
1.108年7月18日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受執行人陳子桁(第323至327頁)
2.108年6月11日、受執行人陳治宇(第413至421頁)
3.108年5月23日、受執行人甲○○(第509至517頁)
4.108年5月25日、受執行人林郁怡(第579至583頁)
5.108年5月25日、受執行人庚○○(第595至603頁)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被告陳子桁指認被告陳威廷、柯茗言、陳添丁等人(第341至347頁)
2.證人陳昱儒指認被告李長正(第378至383頁)
3.證人柯文勝指認被告顏啟耘(第443至448頁)
4.被告甲○○指認被告陳威廷、庚○○、林郁怡等人(第495至499頁)
5.被告林郁怡指認被告庚○○(第547至551頁)
6.被告林郁怡指認被告陳添丁(第553至557頁)㈤證人李長正持用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第384至389頁)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人陳治宇】(第411頁)㈦證人柯文勝持用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第449至450頁)㈧證人柯文勝指認被告顏啟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
451頁)㈨被告甲○○扣案手機鑑識資料【搜尋槍擊案新聞】(第501
頁)㈩被告林郁怡行車路線圖(第571至577頁)
二、108年度偵字第21561號卷二(21561偵卷二)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被告陳耀文指認被告買聖義、陳添丁等(第19至24頁)、(第33至38頁)、(第49至54頁)
2.被告買聖義指認被告陳耀文、陳添丁等(第113至118頁)
3.證人羅強飛指認被告買聖義、溫俊龍、陳耀文、陳添丁等(第199至201頁)、(第203至208頁)
4.被告溫俊龍指認被告買聖義、陳耀文、陳添丁等(第251至256頁)
5.證人林政鋒指認被告陳威廷(第299至301頁)
6.證人陳家凱指認被告陳威廷、少年李○泰(第329至331頁)
7.證人黃凱隆指認陳治宇(第361至371頁)
8.證人李彥勳指認被告陳子桁(第407至417頁)
9.證人柯智恩指認被告柯茗言(第435至440頁)
10.證人李季樺指認被告柯茗言(第459至463頁)
11.證人林翊帆指認被告林郁怡(第489至493頁)
12.證人林翊帆指認被告庚○○(第495至499頁)
13.證人林翊帆指認被告陳添丁(第501至505頁)㈡108年5月26日被告陳耀文與買聖義見面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第55至60頁)㈢被告陳耀文持用手機內「漢姐」之聯絡人資料(第61頁)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被告陳耀文(第67頁)
2.被告買聖義(第149頁)
3.證人羅強飛(第209頁)
4.證人黃凱隆(第393頁)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
1.108年6月5日屏東縣○○鎮○○路○○○號、受執行人陳耀文(第69至75頁)
2.108年6月5日屏東縣○○鎮○○○路○○號2樓前套房、受執行人買聖義(第151至157頁)
3.108年6月5日屏東縣東港鎮東濱派出所、受執行人買聖義(第161至165頁)
4.108年6月11日、受執行人羅強飛(第211至213頁)
5.108年5月18日清水分局偵查隊、受執行人乙○○(第273至278頁)
6.108年5月18日、受執行人林政鋒(第303至311頁)
7.108年5月27日、受執行人陳家凱(第333至337頁)
8.108年6月11日、受執行人黃凱隆(第395至399頁)
9.108年5月25日、受執行人林翊帆(第511至515頁)
10.108年5月25日、受執行人陳誼真(第571至579頁)㈥被告買聖義遭扣案之衛星電話號碼紙條(第101頁)㈦屏東縣○○鎮○○街位置圖、監視器分佈及角度示意圖及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103至105頁)㈧被告買聖義嘉順財36漁船上衛星定位設備108年5月24日運送
偷渡人員之指定位置經緯度
1.座標圖(第106頁)
2.GOOGLE地圖(第107頁)㈨被告買聖義持用手機內聯絡人翻拍照片(第119至120頁)㈩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第121頁)嘉順財36漁船進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第123頁)鴨寮公司現場照片(第143至147頁)責付保管單及物品目錄表(第169至170頁)證人羅強飛持用手機翻拍照片(第219至2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第263頁)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1.丙○○(第287頁)
2.己○○(第29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汽車出租單及陳威廷身分證
及駕駛執照等影本(第315、31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RBJ-5350號租賃小客車(第317頁)扣押物認領保管單(第32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汽車出租契約資料(第341
至343頁)證人李武諭消防局談話筆錄(第345至346頁)證人黃凱隆持用手機聯絡人及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第37
3至381頁)證人黃凱隆駕駛車輛接應之相關地點衛星畫面照片(第383
頁)108年5月22日被告陳威廷在漢神巨蛋百貨專櫃交易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85頁)108年5月22日證人黃凱隆至漢神巨蛋百貨接應之相關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87至391頁)證人李彥勳持用手機聯絡人及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第41
9至423頁)108年5月22日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相關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第441至443頁)房屋租賃契約書【高雄市○○區○○街○號5樓】(第445至
449頁)證人李季樺提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維修估價單(第
465頁)證人許育群指認被告甲○○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第55
9頁)證人高麗琳持用之手機播出0000000000號電話通訊紀錄畫面
翻拍照片(第591頁)
三、108年度偵字第21561號卷三(21561偵卷三)㈠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08年5月25日、受執行人潘亭軒(第9至11頁)
2.108年5月18日、受執行人陳仕懷(第175至179頁)㈡綠芳水岸民宿108年5月份報表、房客登記資料(第15至29
、37至39頁)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證人阮俊祥指認被告買聖義、陳耀文(第59至66頁)
2.證人劉秀足指認被告買聖義、陳耀文等人(第91至101頁)、(第119至124頁)
3.證人KASIR指認被告陳威廷、買聖義、陳耀文、柯茗言等(第147至152頁)
4.證人WIBOWO指認被告陳威廷、買聖義、陳耀文、柯茗言等(第157至162頁)㈣嘉順財36漁船出港安全檢查紀錄查詢
1.108年5月24日、25日隨船人員名單(第71頁)
2.出港安檢時間(第73頁)㈤嘉順財36漁船及漁民買聖義基本資料明細(第75至79頁)㈥證人劉秀足之
1.東港區漁會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31至132頁)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收據影本(第133頁)
3.本票影本2紙(第135頁)㈦108年5月18日臺中市○○區○○路○○○號槍擊案監視器錄影
畫面嫌疑人截圖
1.經證人吳立揚指認(第191頁)
2.經證人林明勳指認(第213頁)㈧被告陳威廷與證人林明勳之對話及聯絡紀錄(第221頁)㈨證人許汝偲指認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內之少年李○泰(
第243至251頁)㈩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少年李○泰】(第253頁)108年6月10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第277至279頁)
2.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第281頁)
3.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第283至288頁)
4.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清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第289至290頁)
5.相關人員之談話紀錄、警詢筆錄(第291至301頁)
6.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第303頁)
7.現場附近位置圖(第305至307頁)
8.現場照片(第309至323頁)
9.行車執照(第325頁)
10.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第326頁)108年5月18日臺中市○○區○○路○○○號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29至3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3662號扣押物
品清單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第4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8年度貴保字第84號扣押物品
清單及本票影本(第473頁)
1.證人陳仕懷提出被告陳威廷所簽發之本票影本4紙(第475頁)
2.證人羅強飛所提出被告買聖義所簽發之本票影本1紙(第47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3661號扣押物
品清單(第479至48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08年度保管字第4085號扣押物
品清單【採驗證物】(第497至49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監保字第202號收受贓證物品清
單(第499頁)
四、108年度偵字第15940號卷一(15940偵卷一)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第355至366頁)及所
附
1.108年5月18日刑案現場照片(第367至489頁)
2.現場證物位置示意圖(第491頁)
3.勘察採證同意書(第493至495頁)
4.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第497至505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5月23日中市警鑑字第1080038077號鑑定書(第507至508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080047807號鑑定書(第509至512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第517頁)
五、108年度偵字第15940號卷二(15940偵卷二)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4日刑鑑字第1080057073
號鑑定書(第21至23頁)
六、108年度相字第971號卷(相驗卷)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
查報告暨報驗書(第7頁)㈡108年5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1頁)㈢光田綜合醫院行政相驗及法醫參考病歷摘要(第21頁)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第61至69頁)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6月11日中市警鑑字第1080042746號
鑑定書(第77至79頁)㈥相驗屍體照片(第101至112頁)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第119至134頁
)
七、108年度他字第9449號卷㈠告訴人丙○○、己○○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
光田綜合醫院108年6月10日、17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第11、13頁)
八、108年度他字第6940號卷㈠告訴人直航聯合有限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
1.汽車出租單及承租人身分證影本(第7至11頁)
2.聯合報新聞影本(第13頁)
3.車輛毀損照片(第15至17頁)
九、108年度查扣字第1292號卷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犯罪所得檢視表(第5頁)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第7頁)★附件二(扣案物):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案時間地點及受執│備註││││行人││├──┼────────────┼─────────┼────────┤│1│WI-FI行動分享器1臺│108年7月18日在桃園││││(HUAWEI廠牌,IMEI:8647│國際機場第二航廈、││││00000000000號、含遠傳電│受執行人陳子桁││││信000000000000000、中國│││││聯通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2│WI-FI行動分享器1臺│││││(HUAWEI廠牌,IMEI:8647│││││00000000000號)│││├──┼────────────┤│││3│WI-FI行動分享器1臺│││││(POKEFI廠牌,IMEI:3515│││││00000000000號)│││├──┼────────────┤│││4│綠色短袖上衣1件│││├──┼────────────┼─────────┼────────┤│5│金色IPHONE6手機1支│108年7月3日在馬來││├──┼────────────┤西亞莪州雪邦警察局│││6│白色IPHONEX手機1支│,陳子桁提出交予警││├──┼────────────┤方查扣│││7│金色IPHONE6S手機1支│││├──┼────────────┤│││8│金色IPHONE6S手機1支│││├──┼────────────┼─────────┼────────┤│9│IPHONEPLUS手機1支(IMEI│108年5月23日、受執││││:000000000000000號,含│行人甲○○││││0000-000000號SIM卡1張)│││├──┼────────────┤│││10│白色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11│Encrochat(黑莓)手機1支│108年5月25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社│││12│黑色IPHONE手機1支(IMEI│皮派出所、受執行人││││:000000000000000號,含│丁○○(原名林郁怡)││││0000-000000號SIM卡1張)│││├──┼────────────┼─────────┼────────┤│13│Encrochat(黑莓)手機1支│108年5月25日在屏東││├──┼────────────┤縣○○鄉○○路○段│││14│黑IPHONE手機1支(IMEI:3│216號( 萬丹 分駐所││││00000000000000號,含SIM│)、受執行人庚○○││││卡1張)│││├──┼────────────┼─────────┼────────┤│15│船員手冊4本│108年6月5日在屏東││││1.陳威廷│縣○○鎮○○路112││││2.李○泰│號、受執行人陳耀文││││3.陳添丁│││││4. 許曉源 (起訴書記載為柯│││││茗言)│││├──┼────────────┤│││16│筆記聯絡本2本│││├──┼────────────┤│││17│便條紙8張│││├──┼────────────┤│││1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1張(漁業人: 林安瑞 、漁│││││船名稱: 德裕昇 號)│││├──┼────────────┤│││19│衛星電話1支(門號:88163│││││0000000號)│││├──┼────────────┤│││20│IPHONE手機1支(IMEI:356│││││000000000000號,含0915-6│││││69552號SIM卡1張)│││├──┼────────────┤│││21│IPHONE手機1支(IMEI:359│││││000000000000號)│││├──┼────────────┤│││22│IPHONE手機1支(IMEI:358│││││000000000000號)│││├──┼────────────┤│││23│IPHONE手機1支(IMEI:356│││││000000000000號,含0958-3│││││60133號SIM卡1張)│││├──┼────────────┤│││24│IPHONE手機1支(IMEI:353│││││000000000000號)│││├──┼────────────┤│││25│遠傳SIM卡1張│││├──┼────────────┤│││26│現金新臺幣25,173元│││├──┼────────────┼─────────┼────────┤│27│粉色IPHONE手機1支(IMEI│108年6月5日在屏東││││:000000000000000號)│縣○○鎮○○○路68││├──┼────────────┤號2樓前套房、受執│││28│銀色IPHONE手機1支(IMEI│行人買聖義││││:000000000000000號)│││├──┼────────────┤│││29│銀色IPHONE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30│漁船執照1本(內含漁業執│││││照、船舶登記證書、無線電│││││臺執照、檢查證書、國籍證│││││書、檢查記錄簿、噸位證書│││││、買賣契約書等)│││├──┼────────────┤│││3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1512號存摺1本(含金融卡│││││1張)│││├──┼────────────┤│││32│船員證1本│││├──┼────────────┤│││33│漁船船員手冊1本│││├──┼────────────┤│││34│房屋租賃契約5本│││├──┼────────────┤│││3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354466號存摺1本│││├──┼────────────┤│││36│衛星電話卡1張(門號:886│││││00000000號)│││├──┼────────────┤│││37│大陸電話號碼清單1張│││├──┼────────────┤│││38│動力小船駕駛執照1張│││├──┼────────────┤│││39│衛星電話號碼紙條3張│││├──┼────────────┤│││40│現金新臺幣25萬4000元│││├──┼────────────┼─────────┼────────┤│41│嘉順財36號漁船1艘(責付│108年6月5日在屏東││││保管)│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執│││││行人買聖義││├──┼────────────┼─────────┼────────┤│42│綠芳水岸民宿108年5月份報│108年5月25日在屏東│起訴書列為被告孔│││表1紙│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志祥被查扣物品││││局東濱派出所、受執│││││行人潘亭軒││├──┼────────────┼─────────┼────────┤│43│Encrochat(黑莓-BQ)手機│108年5月25日在屏東│被告甲○○所有│││1支│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執│││││行人陳誼真││├──┼────────────┼─────────┼────────┤│44│黑色IPHONE手機1支(IMEI│108年6月11日在高雄││││:000000000000000號)│市○鎮區○○○街25│││││5號5樓之2、受執行│││││人陳治宇││├──┼────────────┼─────────┼────────┤│45│HTC手機1支(IMEI:351515│108年6月11日在屏東││││000000000號,含0000-0000│縣屏東市○○路744││││67號SIM卡1張)│巷48弄12號、受執行││├──┼────────────┤人羅強飛│││46│金色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47│票號828526號、面額60萬元│││││本票1張(發票人買聖義)│││├──┼────────────┤├────────┤│48│空白商業本票1本(票號828││扣押物品目錄表內│││527至828550)││無此項扣案物(見│││││21561偵卷二第213│││││頁)│├──┼────────────┼─────────┼────────┤│49│現場蒐證鑑定證物【RBJ-53│108年5月27日在臺中│扣押物品目錄表記│││50號車輛乘客座椅背中間附│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載為AUQ-6709號自│││近低處燒損殘餘物】│局偵查隊、受執行人│小客車1部(見215││││陳家凱│61偵卷二第337頁│││││);RBJ-5350車輛│││││受執行人為林政鋒│├──┼────────────┼─────────┼────────┤│50│黑色IPHONEX手機1支│108年5月18日、在臺│被害人史忠誠所持││││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用之手機││││分局偵查隊、受執行│││││人乙○○││├──┼────────────┼─────────┼────────┤│51│IPHONE手機1支(含0908-77│108年6月11日在臺中││││0275號SIM卡1張,密碼6623│市○○區○○路2段││││66)│588號、受執行人黃│││││凱隆││├──┼────────────┼─────────┼────────┤│52│IPHONE手機1支(IMEI:355│108年5月25日在屏東││││000000000000,含0000-000│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976號SIM卡1張)│局社皮派出所、受執││├──┼────────────┤行人林翊帆│││53│IPHONE手機1支(IMEI:359│││││000000000000,含0000-000│││││337號SIM卡1張)│││├──┼────────────┼─────────┼────────┤│54│本票4紙(票號0000000至29│108年5月18日、在臺││││88805號,面額均30萬元之│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本票3張、票號0000000、面│分局偵查隊、受執行││││額20萬元之本票1張,發票│人陳仕懷││││人均係陳威廷)│││├──┼────────────┤│││55│空白商業本票1本(票號298│││││8807至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