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九七號
聲請人台展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壹佰貳拾伍萬玖仟│PF0二0二五六││││業務處│業務處││肆佰零伍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