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更㈠字第1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訴訟代理人 童興華 被告 楊雅如
楊芳騰 王柃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宥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