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台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100年10月31日│60,491元│EY0000000│││公司│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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